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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革命烈士的批件
辽政烈字(1987)12号
朝阳市人民政府:
朝政发(86)95号请示收悉。
喀左县草场乡郭彩店村农民郭
文连,一九三三年率众参加抗日武装斗争,组织抗日“仁义军”,与日寇浴血奋战八年,一九四二年不幸被捕并残遭杀害。
为褒扬他的爱国精神、民族正气,根据民政部(85)优41号文件精神和《革命烈士褒扬条例》第三条(四)项规定,同意追认郭
文连同志为革命烈士,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。
辽宁省人民政府
一九八七年四月三十日
二.七律.赞仁义军
生不逢时运势差,国将不国怎言家。